|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3-07-08 08:49:22


    在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