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有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
发布时间:2013-07-08 13:42:5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因此,合伙人可以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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