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自行变更吗
发布时间:2013-07-12 16:46:15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生下小张后,张某和李某在孩子6岁时离婚。离婚约定孩子由张某监护。张某由于工作变动到外地工作,于是他将孩子委托给姐姐帮忙监护。由于张某姐姐工作也非常忙,导致孩子饥一顿,饱一顿的。当地的居委会发现这个情况后,找到张某的姐姐,但是张某的姐姐称,她不是小张的监护人,她没有监护责任。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民通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因此,张某的姐姐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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