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律规定的假种子和劣种子有哪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3-07-24 11:22:47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责任编辑:窦仕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