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假种子和劣种子有哪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3-07-24 11:22:47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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