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3-07-24 12:03:18


     我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窦仕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