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7-24 12:06:17
我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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