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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7-24 12:06:17


    我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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