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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发布时间:2013-07-25 13:33:37


   王某是个二手中介公司的老板。一天,一个人前来出售一辆崭新的奥迪汽车,售价仅有8元,且拿不出任何证明这辆车权属的文件。王某怀疑这辆车的来历,但是禁不住利润的诱惑,王某购买了这辆车。后来公安机关找到了王某,告知其车是赃车,并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王某觉得自己只是为了赚钱,不应受到处罚,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受到处罚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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