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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发布时间:2013-07-26 17:29:31


    李某是小李的爸爸。一次,小李的舅舅张某到小李家做客。张某提出带小李去公园玩,李某同意了。在公园里小李和一名小朋友郑某打伤了,张某没有进行制止。郑某的妈妈看到后马上找到郑某要求赔偿。郑某辩称自己不是小李的监护人,没有赔偿责任。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暂时对小李进行监管应当好好照看小李,而不应置之不理,因此,张某应当与李某负有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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