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死亡的人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3-07-27 12:37:37
2001年李某出去做生意后,就一直没有联系家人。2006年李某的妻子林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2008年李某因为做生意需要钱想张某借款5万元。后李某回到老家。张某在李某的老家找到李某。李某说自己在2008年向张某借钱时自己已经是法律上的“死人”,不同意还款。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下: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还款。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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