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来泄愤 触犯刑法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3-07-28 13:37:39
近日,龙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土地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
兰某和张某二人因土地问题发生过纠纷。2012年9月1日,被告人兰某等人开四轮车将张某位于龙江镇某村的玉米的30亩土地全部毁掉。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2 081 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来源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故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经济损失合理请求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相应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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