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为借据实为欠据 违约率过高需调整
发布时间:2013-07-30 13:39:03
近日,龙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赊购种子、化肥而出具借据的民事案件。
2011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为原告出具两张借据,分别为5,200元和600元。均约定2012年5月1日前还清,如逾期未还,从借款日期开始,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此款被告至今未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物资,其虽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仍属买卖关系,所欠货款被告应予偿还。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利率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6日为2,923.2元(5,800元×24月×21‰),本息合计8,723.2元。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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