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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3-07-30 19:17:26


    张某有一女一子。儿子在外打工,对父母没有照顾,女儿在身边,对已经丧偶的他照顾有加。因为女儿尽力多,因此,张某决定书写遗嘱,把财产多分些给女儿。老人书写遗嘱后两年去世。女儿认为应该按照遗嘱进行分配遗产,但是儿子则认为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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