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分为以下两种: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判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机构制作的国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仲裁机构制作的涉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7.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8.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9.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