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特制定司法救助实行办法。
一、司法救助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且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且生活确实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维续的。
二、司法救助的提出。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需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分别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1、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县的,由镇级以上政府出具困难证明;
2、外地来我县务工的人员,其居住不满一年的,镇政府无法出具困难证明的,需要提交由两人以上证明其困难证明;
3、提供下岗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卡;
4、其他能够证明生活确属困难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办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填写审批表,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2、缓交申请批准后,案件可进入诉讼程序;
3、缓交期限一般设定为一审结案后。如果申请司法救助方败诉,诉讼费用可予以免交、减交。如果胜诉,执行回款后,申请人优先获偿,其后再由执行庭收缴缓交的诉讼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救助方在诉讼中撤诉后,又提出起诉的,不再给予司法救助;
2、案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视情况可令申请方缴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