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什么是执行承受?

  发布时间:2013-08-01 20:08:13


      执行承受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该条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271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27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