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情节严重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3-08-07 20:50:09
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刑事案件。
2011年12月7日,龙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被告人王某未履行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内所规定的义务 ,而将其所有的玉米20000斤予以查封。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未经该院允许,擅自将被查封的玉米卖掉。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2013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妨害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活动,变卖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履行法定的未尽义务,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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