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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路径

发布时间:2013-08-09 14:56:55


    慢转变为厌弃。故“陪审专业户”的存在不仅限制了他人参与陪审的机会,也给陪审员的腐败提供了土壤。在此形势下,执行一案一陪审制度就显得尤其必要了。对已经陪审过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暂时将其从信息库中屏蔽,再随机抽选剩余的未参加过陪审的候选人。这样不仅可以确保每个候选人的参审,也能防止因陪审员的过度集中而引发的违法行为。

  (四)强制参审,隔离发言。当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陪审员自身不重视。二是陪审员易受法官思维的左右。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多地表现为一项权利性制度,鲜少规定相关义务。实践中,陪审员不参加陪审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一方面体现了陪审员自身意识的弱化,也折射出了这项制度的“软肋”:没有硬性规定来保障它的实施,陪审员只要和法官打个招呼,就可以不履行这项职责。而参加了庭审的陪审员受自身法学素养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多数情况下全程都不发一言。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陪审员制度的名存实亡。而在陪审团制国家,陪审在普通公民心中是一项十分神圣的活动,一旦入选,陪审员们如无特殊理由必须参加,无故拒绝陪审的,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陪审员虽然只参与事实认定,但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故可以说是陪审员们对事实的感知决定了案件的大致走向。在陪审团表态之前,法官是不能与其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沟通的,陪审员们也要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则;遇到重大案件,陪审员们甚至会被隔离起来以保证他们的独立判断。陪审团制国家设立该项制度的宗旨在于让民众最大程度的参与司法民主,阻碍司法专断,陪审员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陪审,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裁判者”。

  在我国,陪审员可以说权力更胜一筹,他们不仅参与事实认定,对法律适用也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力,这体现了我国对司法民主的高度重视。而该制度要落到实处,首先要强化陪审员对自身职责的敬畏感,提高他们的出庭率,故强制陪审是十分有必要的。陪审员一旦入选,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审理。这个审理不仅包括庭审,还应包括合议、宣判等过程。对无故缺席的陪审员,可以取消其陪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让陪审员发出自己的声音也是该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长期以来,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的都是一个“无言的倾听者”的角色,他们默默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和法官的调查,庭审结束后又默默离去。陪审员对自身专业性的怀疑是致使他们三缄其口的主要原因,不管是在庭审还是在合议阶段,陪审员都表现出了对法官意见的绝对服从。针对这种状况,有学者提出了隔离发言的想法,即将陪审员和法官分开,分别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避免陪审员受法官观点的影响。笔者认为,在庭审阶段为了保证庭审过程的连续性,不宜采取隔离发言的方式。而在合议阶段,为了保证陪审员观点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将参审各个主体隔离起来,由各自在独立状态下分别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最后再将各个意见汇总。对合议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法官意见不同于两名陪审员的意见,应服从陪审员意见,使陪审员真正实现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五)设立监督机制,问责违法陪审员。监督一般源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内部监督而言,选任机构对优秀陪审员的界定不应单纯以陪审数量为标准,更应注重陪审案件的质量。陪审质量体现在陪审员对案件情况的掌握度、对案件审理流程的熟悉度、案件评议的个人理解、案件的上诉率等各个因素。选任机构可以分时段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对陪审质量高的陪审员予以表彰;而对陪审马虎,草率了事的陪审员应予以警戒,警戒后仍不纠正的可以取消其陪审资格。就外部监督而言,可以设立专门的信息反馈渠道,群众对于陪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随时检举。

  陪审员既然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陪审员履行职务违反审判纪律的,可由任命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严重的应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由选任机构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视过错轻重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完善培训机制,优化培训内容。当前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一般一年一次,渐成常态,但是参训人员比较松散,培训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效果甚微。因此,首先要扩大培训范围。凡是备选的陪审员都应当参加培训,严禁无故缺席。其次要优化培训内容。有些法院开展的培训学习就像蜻蜓点水,敷衍了事,毫无意义。《意见》中虽然明确了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但实践表明,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受到的诱惑也不少,因此廉洁教育、务实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也亟待加强。

  (七)灵活机动,以有利案件审理为核心。在严格执行一案一陪审、随机选任陪审员的同时,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选任特殊身份的陪审员参加陪审。

  1、专家陪审。对某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可以邀请具有详备的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陪审。这样既能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也节约了法院的信息搜索成本 。当前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法院针对某些专业性强的案件已经采用了“3+2”即3名法官和2名专家陪审员的审判组织,有力的解决了一批疑难的专业性案件的审理问题。

  2、因岗而异灵活选任。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情况的,可以挑选其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妇联工作人员等参加陪审,他们熟知相关情况,且来自基层,有利于拉近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便于达成和解。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可以挑选教师等教育工作者参加陪审,以帮助进行教育感化。

  尽管我国陪审制存在诸多弊病,但其对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的推进作用依然不容小觑,我们期待通过这些切实的、可操作性的措施逐步改变它流于形式的现状,重新树立起它在诉讼中的神圣感及在公众心中的权威,实现其自身的华丽蜕变。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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