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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 造成伤亡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3-08-12 16:25:05


    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林某无证驾驶比亚迪轿车,沿龙甘公路由北向南行,与同方向被害人史某骑的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同方向郭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三台车损坏,被害人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受伤。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史某、郭某无责任。      

    案发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林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11 000元;赔偿郭某医药费人民币1 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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