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收不到位 愚昧盗窃来顶账
发布时间:2013-08-12 16:29:09
因被害人者某欠被告人丁某兑货款,2013年2月27日,丁某在内蒙古扎兰屯市得知者某在龙江县景星镇推销丧葬用品,便雇一辆面包车来到景星镇。当晚22时许,丁某自己驾驶面包车找到者某的货车,用撬棍将货车车厢撬开,盗走车内部分丧葬用品(价值人民币17 600元)返回扎兰屯市。同年3月14日,者某的亲属在扎兰屯市将被盗物品寻获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全部返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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