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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一事惹纠纷 动刀导致人命案

发布时间:2013-08-12 16:38:38


     1990年7月27日,龙江县水泥厂职工姜某因事向被告人田某请假,在请假过程中,与姜某一起去的被害人李某认为田某“牛”而发生争吵,李某被姜某劝走。后田某和李某、姜某在厂内相遇并厮打一起,在互相追打过程中田某用随身携带的蒙古刀将李某颈部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田某于2012年7月2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受经济损失合理请求部分,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田某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42 725 50元(已给付80 000元)。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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