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3-08-12 17:27:17
张某是个个体老板,婚前知道李某花钱大手大脚的,于是在婚前同李某商定进行财产公证,约定婚后财产和个人债务均由个人承担。李某在好友许某的陪伴下同张某进行了财产公证。
婚后李某花钱依旧大手大脚的,很快在经济上出现了危机。于是她向好友许某借了2万元钱。到期李某没有还上,于是向张某主张清偿。张某认为该笔债务与自己无关,那么张某对该笔债务有义务偿还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张某没有义务替李某偿还。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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