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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3-08-22 14:59:08


       【概念】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增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级案由。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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