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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3-08-22 15:00:09


     【概念】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薄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

      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因此,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工作人员追偿。

     【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土地管理法》第76条,《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民法通则》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物权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房屋登记办法》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4、《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物权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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