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单洪涛 公告时间:2013年8月21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3-08-27 09:18:58
单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龙江立保字第20号、[2013]龙江商初字第45-1号、[2013]龙江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你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及铲车一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11版
刊登日期:2013-08-21
上传日期:2013-08-21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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